内 容 | 批准设立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 |
法律依据 | (一)《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十条; (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12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十七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修订)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 (二)有3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三)有租赁不少于1年,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其中直接用于业务洽谈、招聘的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办公设施,有适于联网的电脑及传真、复印设备; (五)有不少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法律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八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第十条。 |
申请材料 | (一)《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原件1份); (二)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如属单位申办的还需提供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1份); (六)场地平面图、场地所在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及场地使用证明(租用场地租赁期1年以上、经房产租赁管理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场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资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以上顺序装订。 法律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九条;其中第(四)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表格 |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见附表)。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zlb.gov.cn)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宝安、龙岗两区分别向宝安区劳动局、龙岗区劳动局申请。 |
决定机关 | 特区内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宝安、龙岗两区分别由宝安区劳动局、龙岗区劳动局决定。 |
程 序 | (一)申请者向劳动部门递交申办资料; (二)劳动部门对申办资料进行审核; (三)劳动部门对申报机构的场地、设备进行现场调查; (四)对批准设立的机构签发《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予以许可后颁发《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有效期限同经营期限。 |
法律效力 | 领取《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一)年审时间:每年1月2日至2月28日(逾期不受理年审资料); (二)年审对象:属于劳动部门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从业人员; (三)年审上报资料: 1.《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深圳市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可复印),贴近期1寸彩色照片; 4.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资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以上顺序装订。 (四)年审内容: 1.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备; 2.上年度职业介绍机构被投诉的情况; 3.上年度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检查情况。 (五)宝安、龙岗两区的职业介绍机构分别由所在辖区的劳动部门按统一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年审,并由区劳动部门于每年3月5日前将年审资料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和统一公告。 (六)不按期提交年审资料或年审不合格的机构,按《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处理。 法律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