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追诉标准
363条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定罪处罚。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1998.12.23
363条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
第八十三条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或者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