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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2-08-07    作者:110网律师

320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320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和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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