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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2-08-07    作者:110网律师

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1、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一次运送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使用简陋、破旧、报废、通气状况很差的船只或者车辆等不具备必要安全条件的交通工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法所得5-20万元的;
(5)造成被运送人重伤1-2人的;
(6)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运送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运送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项、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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