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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 引诱幼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2-08-19    作者:110网律师
358条  组织卖淫案
第七十五条 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
358条  强迫卖淫案
第七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
第七十七条 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
359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
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
359条  引诱幼女卖淫案
第七十九条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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