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69
株式会社某诉浙江某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被控侵权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应对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认定部分驰名商标已足以保护注册商标人的合法权益,无需再对其余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以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行为发生时,其商标是否驰名为判断标准。
二、 人民法院在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时,如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使用该字号。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8期(总第190期),《人民司法》杂志社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