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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 东莞高埗律师 东莞高埗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2-08-15    作者:110网律师

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 东莞高埗律师 东莞高埗律师事务所
债务人有债权,但其不行使。此时,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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