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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非剧毒)设立申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非剧毒)设立申请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五条,第七条,到第九条,第十一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①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②工厂、仓库的周边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规定;③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申报时有关证书、证件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一)《危险化学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申请表》(加电子版1份);(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安全评价报告(按国家颁布的《评价导则》,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公司评价的);(四)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五)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六)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七)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证明文件。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报市政府决定。
决定机关 市政府
程  序 市安监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市政府决定予以许可→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由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时  限 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专家审查等涉及技术专业性咨询及评审的工作时间另计,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决定;属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决定(现场核查、专家审查等涉及技术专业性咨询及评审的工作时间另计,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有效期限制 
法律效力 取得批准书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批准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进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不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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