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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处置方案的备案

办事指南

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电话:68452189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备案申请表。
2.
法人执照复印件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申报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要求。
时限:18个工作日。
三、告知

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1.备案回函材料完整、正确、有效。
2.
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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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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