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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理地址: 大沽路100号8楼818-820室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邮编:200003
申办对象资格: (1)具有营业执照; (2)具有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固定场所; (3)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手段;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 (5)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6)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 (7)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申办手续:

  (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书;

  (4)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

  (5)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6)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7)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自收到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7号令) 《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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