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
办理地址: | 长乐路1227号1209室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2:30-17:00 |
办理时限: | 从受理申请到发证最长期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不包括企业拖延、整改时间)。计量核查结果需整改的,允许申请单位在1个月内进行改进。改进后送 评审组再次评定。再次评定仍不合格的需重新申请。 |
申办对象资格: | 1. 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生产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定量包装商品; (3)一年内没有发生质量或计量违法行为。 2. 提出申请时需递交的资料: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申请表》(需加盖公章) |
申办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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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 受理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企业内审员培训班:800元 (2人),由中介机构培训。 2.现场核查专家费:中型企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800元,小型企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下)500元。 注: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是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参加,收费属服务性。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2、《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3、《上海市商品计量管理办法》(1994年10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发布,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改,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1995年12月8号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3号令发布); 5、《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保证能力评价规定”的通知》(质技监局发[2001]55号) 6、《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的通知》(质技监局[2001]106号) 7、《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标准保证能力评价规定”有关表格式样的通知》(质检办[200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