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2司考刑法专题:犯罪构成事实认识错误
发布日期:2012-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属于犯罪构成的事实情况有不符合真相的认识。这种错误包括对客体(法益)的认识错误、对行为性质、犯罪对象、犯罪手段和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体现其主观心态,会影响定罪量刑。应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考查行为人的实际主观心理状态,正确进行定罪量刑。

  1.对客体的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事实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案例】某甲的朋友某乙因盗窃被便衣警察丙抓获。某甲看到时,以为某乙是被另一犯罪团伙的仇人抓住了,即上前殴打丙以“解救”乙,致丙轻伤。如何认定某甲的行为?

  ——对这种客体认识错误的案件,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2.对行为实际性质的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

  【案例】假想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因而不能以故意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有过失的,应定过失犯罪,如无过失的,则为意外事件。

  3.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手段发生了错误的理解。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案例1】行为人误把失效农药当成未失效农药去毒死他人。

  ——虽然不会发生实际危害结果,由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而且该行为具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危险,仍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案例2】行为人误把农药当成调料下在饭里给他人吃。

  ——由于行为人没有杀人故意,即使致人死亡也不构成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有过失,构成过失犯罪,如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在手段错误中有一种特殊情形——迷信犯。这是指由于行为人极端迷信、愚昧无知,所采取的手段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因而,刑法理论认为对迷信犯不以犯罪论处。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将白糖当成砒霜毒人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犯罪,理论上是有争议的。目前的命题人的观点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该行为既不可能发生现实的危害结果,也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性。但是,如果是用分量不足的砒霜,或者在人流密集的地方将木偶当成活人射击的,由于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性,还是构成犯罪的。

  注意:社会危害性包括对法益的现实侵害和侵害危险性。

  4.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时,就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在处理上略微复杂一些,我们分类来分析:

  (1)如果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则行为人的罪名和罪过形态都不会改变。例如甲欲杀死李某,结果杀死了王某,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既遂。

  这里有两个需要掌握的理论: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认为在行为人对犯罪对象发生错误认识时,只有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在上例中,具体符合说就认为甲构成故意杀死李某的未遂和过失致死王某的想象竞合,结果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来处罚。法定符合说则认为在行为人对犯罪对象发生错误认识时,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虽非具体的一致,但这部分不一致,只要不改变构成要件的内容,就不影响既遂状态的形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法定符合说的理由在于法律保护的是所有人的生命而不是具体某个人的生命,所以杀害哪个人都是杀人。在上例中,法定符合说就认为行为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显然,法定符合说的结论更合理,也更符合人们朴素的法观念。法定符合说也是目前的通说。

  (2)如果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则行为人的罪名和罪过形态就会不同。例如误把狗熊当人加以杀害,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误把人当狗熊加以杀害,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有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

  【注意】请掌握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不同观点。

  5.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或行为差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例如,行为人本欲枪杀甲,却因没有瞄准而杀死了甲旁边的乙,或者本欲枪杀甲,却杀死了甲旁边的狗。

  (1)打击错误和其他的认识错误不同在于:行为人对犯罪对象、手段等并没有发生错误认识,只是在打击时,发生了误差,导致打击错了;其他认识错误则是确实发生了认识错误,例如把大米当弹药偷来,行为人并不是同时看到了大米和弹药,但由于误差偷错了,而是只看到了大米,以为其是弹药而偷的。

  (2)打击错误可以分为两种: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例如甲要杀丙却杀死了丙旁边的丁,乙要打死丙养的狗,却打死了丙养的猫。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例如甲要杀丙,却杀死了丙的宠物。

  对于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的打击错误,目前大陆法系刑法国家的通说也采用前述的“法定符合说”。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虽然和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只要不超出原构成要件的内容,就不影响既遂状态的形成。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却因为没有瞄准而杀了乙,由于故意杀乙并没有超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此行为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如果行为人发生的打击错误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就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或仅根据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而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却失手打死了甲的宠物,甲安然无恙。由于甲和甲的宠物体现不同的犯罪构成,因此不能因为宠物死了,就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而应该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注意】这样说,好像法定符合说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其实法定符合说也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只不过它的“主观”,不是针对某个具体对象的“主观”,而是针对某类对象的“主观”。例如,甲欲杀乙,杀错了,杀了丙。对于杀丙,甲似乎是过失的,但在杀丙当时,他对杀“人”则是故意的。所以,此时认定甲故意杀人既遂,并不违反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6.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包括很多种情况,例如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此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发生,但其实是彼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行为人本欲将甲扔入井中淹死,井里没水,但比较深,甲被摔死了。这些都是对因果关系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这种不影响犯罪成立的认识错误有个条件,就是被害人仍然是因为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而死的,只是“死法(与行为人预想的)不同”。

  7.事前的故意

  事前的故意也属于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中的一种。因为比较重要,我们单独讲一下。所谓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打击,造成乙休克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灭罪证,将乙扔到水里,实际上乙是被水溺死的。一般认为,在这种场合,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即仍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犯罪既遂论处。

  8.犯罪构成事实的提前实现

  结论:如果第一个行为已经是实行行为,则犯罪既遂;如果第一个行为尚属预备行为,则为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综上,对犯罪构成事实的错误认识的处理原则就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在定罪量刑时更强调主观要件,所以误用砒霜当白糖去招待客人,不构成故意犯罪;有过失的,才构成过失犯罪;如无过失,即使发生了死人的后果,也只是意外事件。

  另外:故意与过失是行为时的故意与过失。

  【案例】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 意外事件

  答案【ABCD】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