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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刑法专题:构成要件故意和事实认识错误
发布日期:2012-08-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具体罪之特有)构成要件故意和事实认识错误

  1.构成要件故意=明知“第XX条之罪之客观要素”·对自己实施该条客观违法事实承担故意罪责的要件。

  (1)刑法第360条(传播性病罪构成要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60条确立之罪(传播性病罪)之构成要件:①客观:有性病·卖淫嫖娼;←②主观:明知

  (2)第258条(重婚罪构成要件)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

  ①客观要件:重婚;②主观:明知(内容)→重婚(该条之客观要素)

  (3)第259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

  ①客观要件:现役军人配偶重婚·同居;②主观:明知(内容)→现役军人配偶重婚·同居

  (4)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

  (5)第191条(洗钱罪)明知是走私、黑社会……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6)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

  ①客观:违背意志窃取他人占有之物,②主观:明知“他人占有之物”而窃取

  (7)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①客观:侵占本人保管之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②主观:明知是“遗忘物·埋藏物”而非法占有

  (8)第127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9)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

  (10)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

  (11)第302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2)第329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3)第345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

  【例】关于构成要件故意正确说法是?

  A盗窃枪支罪之故意认识内容是:明知是他人占有的枪支而窃取

  B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之故意认识内容是:明知是他人占有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而窃取

  C.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之故意认识内容是:明知是是国家秘密而窃取

  D.盗窃罪之故意认识内容是:明知是他人占有之(普通财物)而窃取

  答案【ABCD】

  (08试题)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C】

  2.认定构成要件故意的学说:“明知”到何种程度?必须具体一致(具体符合说),构成要件(法定)范围内一致即可(法定符合说),不必具体一致。

  例: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该“杀人故意”?

  明知是“人”而杀之即可,不必实际认知到“A人”还是“B人”,“男人”还是“女人”……。

  例:盗窃(财物)故意?知道是财物即可,不必具体精确到手表、项链、现金、古董。

  盗窃(枪支)故意?知道是枪支即可,不必精确到手枪、机枪、冲锋枪,进口货、国货?

  具体一致说,必须具体一致;法定符合说,不必具体一致,法定范围一致即可。

  3.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客观危害事实,主观面有无对应故意。分类:

  (1)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错误(具体事实错误),简称“同质错误”,虽然事实认识具体不一致,但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⑴对象错误(对象不一致但未出同一构成要件范围);⑵打击错误(方法错误);⑶工具错误;⑷因果关系错误;

  例:下列案件的被告人,谁发生了事实认识错误?

  A甲意图谋杀张三,开枪击毙了张三。

  B乙意图谋杀张三,因为认错人,把李四当作张三开枪击毙了李四。

  C丙举刀砍张三为中,却砍到拉架的李四头上,致李四死亡

  D丁欲杀张三,将其丢入水井中。该井是口枯井,张三摔死,丁以为溺死。

  E戊本欲杀张三(人)却打死了张三的宠物。

  F乙原本想用农药杀害张三,买来农药后给张三下毒,张三喝后安然无恙,事后查明该“农药”是假的,没有毒性。

  G.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刺杀乙,使乙受伤,但乙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而死亡【BCDEFG】

  (2)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抽象事实错误·客体错误·不一致性超出法条),“非同质错误”。抽象错误:在抽象层面不一致,

  例:甲将“枪支”误以为是“财物”而窃取夺取。将军人妻子误认为是普通人的。

  乙将X占有的财物误以为是Y的遗忘物而非法占有。

  4.法定符合说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发生了事实认识错误,但其不一致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称具体错误,不阻却故意罪责;超出构成要件范围的,称抽象错误,阻却“超出部分”的故意罪责。

  试题: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6多选)?

  A.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

  B.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 ;

  C.按法定符合说,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

  D.按具体符合说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BCD】

  试题。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多选51)

  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

  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

  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答案【ACD】

  A甲知道自己的“职务职责”即可,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法律认识,没有认识到一般不阻却罪过。B典型的杀人未遂。对毁汽车而言,本欲“杀人”却“毁车”,是抽象事实错误,对毁车不成立故意,过失毁坏财物不犯罪。C甲本欲杀犬且杀死了该犬,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方式的变化毒杀还是刀杀?不影响定性。D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之过失,必须预见到可能造成“死亡”。

  5.虽然是抽象错误,但存在部分一致(重合)的,就重合部分承担罪责

  (1)以轻罪故意造成重罪效果的,成立轻罪既遂而非未遂

  例:丙以盗窃财物的故意,窃得一把价值万元的运动用小口径手枪,正确的是(多选)

  A丙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即使客观上产生了“盗窃枪支”的效果也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B丙成立盗窃罪未遂;C丙成立盗窃罪既遂

  D丙以轻罪(盗窃)的故意产生了重罪(盗枪)的客观效果,只在轻罪故意(盗窃)与重罪效果(枪支)“重合”承担盗窃罪罪责。【ACD】类似:甲以为是“尸体”而奸淫,但事实上那“尸体”依然是活人,应处侮辱尸体既遂。

  *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遗忘物而据为已有,应为侵占罪(既遂)。

  试题: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下车将提包(内有数额巨大财物)拿走并据为己有。正确答案:(2004)B.甲是侵占罪既遂。

  *甲以为H公司是“依法销售枪支的企业”为其销售枪支,其实H公司不是,甲不成立第125条非法买卖枪支罪,成立第126条之违规销售枪支罪既遂。

  *甲教唆乙走私普通光盘,乙却走私淫秽光盘,偷逃关税10万元。乙同时触犯二罪,甲走私普通物品罪既遂。

  (2)以重罪故意造成轻罪效果的,成立重罪未遂而非轻罪既遂

  甲以剥夺生命意思向乙开枪但因为没有瞄准而导致丙轻伤,应为故意杀人未遂。

  6.过剩结果、并发结果同样适用法定符合说

  甲投毒杀乙致乙丙母子二人死亡,甲射击乙致乙死丙伤。对丙身上的结果同样成立故意。

  7.加重犯(事由)的责任,同样适用法定符合说

  09试题: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2009试题)。  

  【答案】目标错误或打击错误,具体事实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不影响对同伙贺某之死负抢劫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的责任。

  甲谋杀乙,将乙从桥上推落江中,甲认为乙是溺水而死,实际上乙是头触桥墩而亡(多选)正确说法?

  A存在因果关系,

  B.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C甲故意杀人既遂。

  D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

  答案【ABC】

  §结果加重至少需具有过失。

  §首要分子、多次、违法所得巨大作为加重条件不要求明知。

  *特定对象作为加重条件(事由)的,需要明知。

  例:甲仅有抢劫普通财物的故意,抢劫了抢险物资,不承担加重罪责。

  例:甲误将抢险物资当作为军用物资而抢劫,或误将军用物资当作金融机构资金抢劫,同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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