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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对同一犯罪事实认识错误的定性
发布日期:2009-08-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李某与王某两人原系朋友,后因生意上的问题而变为仇家,一日,李某得知只有王某一人在家(王某的房子位于村口,与其离的最近房子也有五十多米),认为自己复仇的机会来了,半夜里,李某悄悄地把王某的房子点燃,想借机把王某烧死,后经村民的扑救及时,房子部分烧毁,被发现的死者不是王某而是王某的妻子吴某,奇怪的是吴某并没有被烧的迹象,后经鉴定原来吴某患有心脏病,被燃起的大火过度惊吓猝死。关于李某的行为,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分歧]

    对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意见一:李某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李某本想借机杀害王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而对于吴某的死亡并不是李某的行为所致,因为吴某并没有受到大火的侵害,而是她自身身体原因所造成的。

    意见二: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李某没有杀害吴某的故意。

    意见三: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李某在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施实了犯罪行为(放火),并造成了危害的后果(致吴某死某),虽然吴某的死亡有她自身的身体因素,但并不能改变犯罪行为(放火)与危害结果发生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更不会影响到本案的定性。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评析]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系仇家,李某本想借机杀害王某,但由于对犯罪事实认识错误,才造成了吴某的死亡。而对于吴某的死亡,虽然不是李某的本意(其实李某并不想加害其他人,因为李某是在得知只有王某一人在家的情形下才施实犯罪的),吴某的死亡也不是李某直接加害的结果,但是王某的犯罪行为是吴某死亡的诱因,两者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实际造成了与其预想不一致的犯罪构成事实,它是故意犯罪的必要认识内容之一。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有两个事实:一是行为人预想实现的犯罪事实(杀害王某);二是因错误认识而实际发生的事实(害死了吴某)。对于预想实现的犯罪事实,由于行为人本来就有犯罪故意,所以不论发生错误与否,也不论行为人的犯罪意图是否实现,都应认定具有犯罪故意。而对于因认识错误而实际发生的事实,怎样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呢?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预想实现的犯罪事实与因错误而实际发生的事实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范围。所谓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实现的犯罪事实与实际发生的非预想的犯罪事实(即实际发生的事实),都属同一犯罪构成性质的事实,即二者在行为人的心目中虽然是不一致的,但在法定犯构成的性质上是一致的,如本案中都是剥夺他人生命。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对非预想的犯罪事实具有犯罪故意。由于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杀害王某),并且认识到杀人的事实(害死了吴某),符合杀人罪犯罪构成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特征。至于实际被杀害的是谁,只是具体事实方面的细小差异,并不妨碍认定行为人对实际被杀害的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意思。因此,如果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属于行为人实际所侵害的对象与所预想实现侵害的对象是属于同一犯罪构成性质的类型,便可以认定行为人对非预想的犯罪事实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故对于吴某的死亡,李某同样应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法律责任。

 作者:鄱阳县人民法院 曹 华、胡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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