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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审核转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处)
办理地址: 人民大道200号1713B室
办理时限: 按有关规定
申办对象资格: 建设单位
申办手续: 申请建设国家工程中心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有关文件或公告中公布的领域; 2、具有明确且可行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与经营方针; 3、在该领域中有优势的、系统的、扎实的科研开发与产业化工作基础和特色; 4、已有一批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5、已有进行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6、具有强烈市场意识和产业化能力的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在该领域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素质较高的技术队伍; 7、具有符合该领域发展要求的工程中心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 8、具有培养高层次研究开发人才和工程管理人才的能力。 建议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质资的咨询机构编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议书,附上齐全的资料: ——项目建议书的上报文。 ——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详见送达公文格式和内容要求)。 ——附件。
办理程序:

  1、凡符合上述要求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议书,经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2、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办理依据: 1、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计办高技[2002]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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