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河道堤防工程是指根据防护对象的防洪要求,为保护防护对象的防洪安全、抵御洪、潮水危害而修建的水工程。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第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可行性研究: 1.项目建议书获得通过,或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3.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4.符合流域、区域等规划,并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6〕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 (二)初步设计文件: 1.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2.初步设计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4.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规定项目的各项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无 |
申请材料 |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建设建议书(大、中型项目)(原件3份)及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3份,验原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的附图附表(原件5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及批准文件(复印件3份,验原件); 2.初步设计文件(原件5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表格 | 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一)深圳市水务局: 1.特区内河道、堤防工程; 2.特区外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干流河道整治工程; 3.防潮标准为百年一遇(含百年一遇)以上的海堤工程; 4.跨区河流整治工程。 (二)宝安区、龙岗区水务主管部门:其他河道、堤防工程; (三)跨境的河道整治工程由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决定机关 | (一)深圳市水务局: 1.特区内河道、堤防工程; 2.特区外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干流河道整治工程; 3.防潮标准为百年一遇(含百年一遇)以上的海堤工程; 4.跨区河流整治工程。 (二)宝安区、龙岗区水务主管部门:其他河道、堤防工程; (三)跨境的河道整治工程由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程 序 |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
时 限 | (一)可行性研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初步设计文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2年内不实施自动失效。 |
法律效力 | (一)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及开展下阶段设计; (二)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需要进行扩初设计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扩初设计许可)。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