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供应自来水、管道优质饮用水、中水、海水等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含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及用户供水设施。 |
法律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可行性研究(立项):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政府有关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2.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3.符合《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4.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海水利用或其他节水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 1.符合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的要求; 2.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达到《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海水利用或其他节水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第十六条;《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发布,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正)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无。 |
申请材料 | (一)可行性研究: 1.书面申请文件(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5.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提交经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原件1份); 6.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的,应有供水企业的意见(原件1份); 7.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五条;《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 1.书面申请文件(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取得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工程概算及编制说明)(原件1份); 4.设计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6.规划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独立场站用地需提供)、用地方案图(独立场站用地需提供)和《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九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表格 | 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一)深圳市水务局: 1.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2.管径DN200以上,且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3.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建设的新增年设计用水水量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供水设施。 (二)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其他供水工程建设项目。 |
决定机关 | (一)深圳市水务局: 1.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2.管径DN200以上,且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3.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建设的新增年设计用水水量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供水设施。 (二)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其他供水工程建设项目。 |
程 序 |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
时 限 | (一)可行性研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一)可行性研究:《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2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文件,2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
法律效力 | (一)取得《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及开展下阶段设计; (二)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需要进行扩初设计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扩初设计许可)。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