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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系列—信用卡诈骗案是怎样定罪与量刑的
发布日期:2012-07-31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7/29 摘要:本律师在办理大量的刑事辩护业务中,和接受刑事案件咨询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以及其近亲属和咨询者,最关心的、提问最多的是“怎样定罪的”,“能定何罪”,“是如何定罪的”,“能判几年刑”,总的问题是:该罪是怎样定罪量刑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或单独下发了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增加了刑事诉讼中的立案、定罪、量刑的透明度,有效的防止了个别部门及相关人员的暗箱操作,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其自由裁量权。本律师根据《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针对常见的、多发的几个罪名,编写此文,予以告知。一来能有效的防止你认识的人中,所谓的“能人”“朋友”,以公、检、法单位有熟人为由,以拉关系、找门路进行协调“拆洗”案件为由,讹骗钱财。二来能够使你了解到该罪是怎样定罪量刑的,使你心中有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本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是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局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信息,情节显著轻微的的,可以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的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本罪的量刑标准有如下规定:数额较大的(诈骗数额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诈骗5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诈骗50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12年7月29日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国家司法考试指导用书》第二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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