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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系列—贷款诈骗案是怎样定罪与量刑的
发布日期:2012-07-31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7/29 摘要:本律师在办理大量的刑事辩护业务中,和接受刑事案件咨询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以及其近亲属和咨询者,最关心的、提问最多的是“怎样定罪的”,“能定何罪”,“是如何定罪的”,“能判几年刑”,总的问题是:该罪是怎样定罪量刑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或单独下发了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增加了刑事诉讼中的立案、定罪、量刑的透明度,有效的防止了个别部门及相关人员的暗箱操作,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其自由裁量权。本律师根据《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针对常见的、多发的几个罪名,编写此文,予以告知。一来能有效的防止你认识的人中,所谓的“能人”“朋友”,以公、检、法单位有熟人为由,以拉关系、找门路进行协调“拆洗”案件为由,讹骗钱财。二来能够使你了解到该罪是怎样定罪量刑的,使你心中有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一、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的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二、诈骗贷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即数额在2万元以上。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本罪在量刑方面有如下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2年7月29日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国家司法考试指导用书》第二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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