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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系列—保险诈骗案是怎样定罪与量刑的
发布日期:2012-07-31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7/29 摘要:本律师在办理大量的刑事辩护业务中,和接受刑事案件咨询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以及其近亲属和咨询者,最关心的、提问最多的是“怎样定罪的”,“能定何罪”,“是如何定罪的”,“能判几年刑”,总的问题是:该罪是怎样定罪量刑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或单独下发了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增加了刑事诉讼中的立案、定罪、量刑的透明度,有效的防止了个别部门及相关人员的暗箱操作,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其自由裁量权。本律师根据《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针对常见的、多发的几个罪名,编写此文,予以告知。一来能有效的防止你认识的人中,所谓的“能人”“朋友”,以公、检、法单位有熟人为由,以拉关系、找门路进行协调“拆洗”案件为由,讹骗钱财。二来能够使你了解到该罪是怎样定罪量刑的,使你心中有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本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说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下述五种情形: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这种情形是指投保人为获取保险金,故意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或虚构事实编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非法获取保险金的行为。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所谓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能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以及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的责任进行赔偿的前提条件。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所谓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是指投保人、受益人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以及其他方法故意制造人身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害或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行为而引起保险事故发生,或因认识错误而认为发生实际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计算错误而多报了事故损失等,并因此获取了保险金的,均不构成犯罪。至于本罪的故意,既可以产生于投保前,也可以产生于投保后;也既可以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还可以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先后不影响本罪的定性,但在量刑时可以作为情节适当予以考虑。本罪在量刑方面有如下规定:数额较大的(个人1万元以上、单位5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个人5万元以上、单位2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个人20万元以上、单位1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2年7月29日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国家司法考试指导用书》第二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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