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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系列—集资诈骗案是怎样定罪与量刑的
发布日期:2012-07-31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7/28 摘要:本律师在办理大量的刑事辩护业务中,和接受刑事案件咨询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以及其近亲属和咨询者,最关心的、提问最多的是“怎样定罪的”,“能定何罪”,“是如何定罪的”,“能判几年刑”,总的问题是:该罪是怎样定罪量刑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或单独下发了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增加了刑事诉讼中的立案、定罪、量刑的透明度,有效的防止了个别部门及相关人员的暗箱操作,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其自由裁量权。本律师根据《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针对常见的、多发的几个罪名,编写此文,予以告知。一来能有效的防止你认识的人中,所谓的“能人”“朋友”,以公、检、法单位有熟人为由,以拉关系、找门路进行协调“拆洗”案件为由,讹骗钱财。二来能够使你了解到该罪是怎样定罪量刑的,使你心中有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规定的集资诈骗,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必须实施了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的集资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2)未将集资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想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最高回报率的。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本罪在量刑方面规定如下: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2年7月28日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国家司法考试指导用书》第二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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