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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被告人三天持械抢劫四起获重刑
发布日期:2012-07-29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竹青 | 来源:法治网 | 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经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16日、17日、19日三天,被告人孙某某、黄某与黄某某、王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结伙,驾驶轿车,携带砍刀、菜刀、仿真枪等作案工具,在邳州市港上镇、山东省郯城县重坊镇、新村乡等地,抢劫4起,抢劫物品价值总额7121元。据了解,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黄某与黄某某、王某某结伙,驾驶轿车,携带砍刀、菜刀、仿真枪等作案工具,在山东省郯城县新村乡鲍村,采用暴力手段,将于某某随身携带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100余元、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红色钱包1个。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2217元;2月17日21时许,这伙人又采取同样手段分别在邳州市港上镇齐村警务室西约200米处,将路过此地的于某某的一个皮包抢走,包内有现金44元。又驾车接着来到山东省郯城县重坊镇家和超市北面的南北水泥路上,将当时路过的刘某某的一个黑色挎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2300元,白色项链1个、绿色钱包1个。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48元;2月19日21时许,这伙人又故伎重演采用同样手段在邳州市港上镇港上街孟某某超市内抢走手机3部、香烟3包、现金1000余元。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41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携带管制刀具,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孙某某、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予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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