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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汪某某抢劫案
发布日期:2010-11-09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汪某某抢劫案
作者:毛俊颖 时间:2010-09-11
 
人:汪某某
涉嫌罪名:抢劫罪
结案结果:缓刑

基本案情:
    2008
4月,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伙同他人在工业园区抢劫,后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送押至苏州市第一看守所。423,犯罪嫌疑人亲属聘请本所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担任辩护律师。
 
律师工作:
律师受案后,立即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情况,发现汪某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后律师立即申请取保候审,并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6月,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根据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查明事实基础上,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同意取保候审,本律师立即于当日陪同亲属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将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接回。

律师分析:
       
作为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在受案后立即全面分析评估案情,制定辩护方案,启动会见、取保候审程序,同时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及时全面提供犯罪嫌疑人罪轻罪无证据,从而全面及时的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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