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还是绑架罪?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还是绑架罪?
案情介绍:
戴某在北京成立了一家讨债公司,雇佣了他的三个朋友甲、乙、丙。公司成立之初,没有业务,戴某以发展业务为由,指使甲乙丙三人挟持张某并向他勒索财物,(通过打听,戴某得知张某为某公司经理)。甲乙丙三人通过跟踪,了解了张某的上下班时间及家庭住址,于2011年4月,四人在张某家门口,用刀挟持张某,并恐吓其拿出50万人民币。张某家中无现金,戴某要求其向公司筹钱,张某只能打电话给财务,称要洽谈合同,需要现金50万。财务比较敏锐,察觉张某的声音不太对劲,感觉他正处于危险之中,在与张某约定了付款地点后向公安报了警。四名被告人没有察觉出异常,兴高采烈的让张某写下收取现金的收据。在戴某和甲到约定地点收取现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随即,在戴某和甲的指引下,抓获乙和丙。
国汉(北京)律师法律分析:
通过本案,可以很好的了解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亲属或其他人或其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暴力的方式强行劫持被害人,被强行扣押张某长达12小时,期间,向张某索要财产。在整个犯罪过程,受到侵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分属不同的人,即: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是张某,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是张某的单位,符合绑架罪以他人人身安全为要挟向第三人索要钱款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绑架罪。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