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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校生宿舍不慎滑倒受伤 状告学校索赔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2-07-20    作者:刘德斌律师
安徽省宣城市某中学一名住校生在学校期间不慎滑倒受伤,致右腓骨粉碎性骨折。为此该学生与学校对簿公堂,状告学校要求赔偿。日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学校承担8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1万余元。
  原告唐某(男)系在校学生。据唐某称,2011年9月27日晚,在学校住宿期间,原告从寝室内厕所出来,准备上床就寝途中,因地面积水、湿滑,不慎滑倒摔伤。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认为,学校本应给寄宿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但学校对宿舍的管理存在严重疏漏,未尽义务,造成身体严重受伤,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8.4万余元。
  被告校方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学校在学生上课期间已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对原告的损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被告作为教育机构在平时的教育活动中不仅要对学生进行安全事项教育,还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种安全隐患。在学生洗漱后地面湿滑的情况下,未督促、提醒住校学生进行清理,致唐某滑倒受伤。原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生活期间,被告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唐某已年满十岁,应当知道寝室内地面积水、湿滑,脚穿拖鞋行走存在不安全隐患,对自己受伤也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原、被告各自过错、责任的大小等因素判定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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