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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在校踢球 受伤学校不担责
发布日期:2012-06-01    作者:110网律师

周末,小林和同学一起去学校操场踢球。在场上跑动过程中,小林被小张不慎撞倒,右胳膊骨折。花去医药费近3000元。由于孩子近期无法正常上课,小林家长想知道,所花的医药费以及相应产生的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可否向小张家长及学校要求赔偿。   法律人士表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等机构,未尽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林和同学周末回校踢球,属于自发活动,并非学校组织,学校不存在组织、管理方面的过错,无需担责。此外,足球运动有一定的对抗性,相撞过程中,小张不存在主观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校园伤害事件的归责原则上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公平原则为补充,所以,小张家长和学校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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