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爸爸遭遇车祸致残女儿出生后索赔抚养费获法院支持
因一起意外的车祸,已是准爸爸的曹先生受伤并致残,而受伤时,曹先生的女儿还未出生。近日,成都彭州市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曹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肇事方和保险公司除赔偿曹先生医疗费等费用23万余元外,“额外”赔偿曹先生女儿乐乐被扶养人生活费30700余元。
案情
2011年7月的一天,一起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曹先生等8人受伤,曹先生因伤住院两个多月。而此时的曹先生已经是准爸爸。后经鉴定,曹先生伤情属八级和十级两种伤残。曹先生住院期间,怀孕的妻子顺利生下女儿乐乐。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曹先生于2012年3月将三辆车的驾驶员、车主以及三辆车参保的三家保险公司都告上法庭。除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外,还要求被告给付女儿乐乐被扶养人生活费。
审判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乐乐是否应当获赔被抚养人生活费展开激励辩论。被告坚持认为,原告曹先生在事故中受伤虽是事实,但事故发生时,乐乐并未出生,还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也未被原告实际扶养,因此不该认定为被扶养人,也不能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于法无据。原告曹先生则认为,自己因车祸致残,对子女抚养有较大影响,被告理应赔付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在事故发生时曹先生女儿乐乐并未出生,但实际已存在于母体,虽乐乐不具有权利主体资格,但在诉讼时效内乐乐已经出生,已经成为曹先生的实际被扶养人,应当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法官指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该解释对于被扶养人并未作出“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实际扶养”的界定。本案中,虽然曹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时,乐乐仍在母体孕育过程中,但曹先生被鉴定为伤残时,乐乐已经出生,已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法定的被抚养权,其抚养费用必然要实际发生。而曹先生因交通事故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致使扶养子女的能力降低,这必然损害了乐乐本应享有的正常的被抚养权。乐乐成了交通事故的间接受害者,所以有权要求侵权人根据其父亲曹先生的伤残程度赔偿相应的抚养费损失。法院判决,凸显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以及有损害必有救济的侵权法理念。作者:夏旭东张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