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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离婚后经济好转 儿告父增加抚养费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2-03-25    作者:徐涛律师

父母离婚后儿子随母亲生活,因父亲做生意收入改变,儿子要父亲增加抚养费遭拒绝。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父亲自2008年6月起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今年11岁的天天(化名)与章先生是父子关系。4年前,母亲与父亲离婚后,天天随母亲陈女士共同生活,当时双方都在一家小企业打工,收入不多,因此经协议的抚养费章先生每月支付500元。今年初,天天的母亲陈女士得知原丈夫章先生这几年生意做得不错,年收入十万多,而且又与一女子结婚,经济条件变得很好。而共同生育的儿子天天现在的实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均已超过了原协议的开支所需,原丈夫章先生有相应的经济能力补贴儿子生活。故儿子为原告、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章先生增加400元,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900元。
章先生认为,自己确实赚了点钱,但生意是不稳定的,而且前不久购买了一套房屋以及现任妻子将生育,因此不同意增加400元,但愿意适当增加抚养费。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被告承认做生意比以前收入高,也愿意适当增加抚养费,根据当地读书子女的实际生活水平,被告对原告的抚养费应当给予适当增加,故法院判决被告在原每月5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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