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符合时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既符合工伤损害赔偿又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劳动者能否获得双重赔偿?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和理由不一致,其判决结果也不相同。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一、赔偿模式
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的关系上有四种赔偿模式:(1)取代模式:指劳动者受到工伤事故后,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请求侵权损害赔偿。(2)选择模式:指劳动者受到工伤事故后,只能在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二者择其一。(3)兼得模式:劳动者可同时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即“双重赔偿”。(4)补充模式:劳动者可同时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但其最终所得的赔偿或补偿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到的损害。
二、审判实践中的不同判决
对于劳动者受到伤害后既符合工伤损害赔偿又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劳动者能否获得双重赔偿?当前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1)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民事赔偿与所在单位工伤赔偿在法律上不应重复享受,其理由是: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所得的赔偿或补偿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到的损害。受害者不得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益。受害者在侵权损害赔偿金得不到足额赔偿情况下,对不足部分方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如果侵权损害赔偿金超过工伤保险赔偿的,用人单位不再补偿。我省境内如果发生劳动者受到伤害后既符合工伤损害赔偿又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2)劳动者可以享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即双重赔偿,其理由是:劳动者向侵权人主张的是侵权之债,向用人单位或社保机构主张的是合同之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也有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有权同时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即双重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杨伟文案),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
三、劳动者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取代模式,即工伤保险赔偿取代侵权损害赔偿,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之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对工伤保险赔偿的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规定仅对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造成劳动者受到伤害既符合工伤损害赔偿又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劳动者只能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受到伤害既符合工伤损害赔偿又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劳动者能否获得双重赔偿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劳动者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中构成工伤事故的条件,劳动者在以下特定的情形下可以获得双重赔偿:(1)在上下班、出差途中或工作场所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可以先提起工伤保险赔偿后,再向侵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赔偿。(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第三人伤害的。劳动者在享受工伤保险赔偿时仍可以向第三人提起民事侵权赔偿。(3)用人单位因过错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导致劳动者患职业病而受到伤害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可以向用人单位提起民事侵权赔偿,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必须有过错,因为民事侵权赔偿一般按过错原则赔偿。
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是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保护,当一个自然人失去了生命健康权,无论多少金钱都无法弥补。对于损害生命健康权究竟应当赔偿多少损失,我国的法律都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各种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标准都不一致。因此,没有受害者不得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益之说。各地法院在同样的案件中做出不同的判决,主要原因是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部门利益的驱动,以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立法部门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出台相关规定,统一各地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的一致性,对相同的案件做出相同的判决,全面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