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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工亡应获得双赔偿
发布日期:2012-04-10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4月8日

本律师在接受咨询和代理仲裁诉讼中,经常遇到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亡、工伤的情况。在赔偿的问题上应该获得“单赔偿”或是“双赔偿”呢?经了解,全国各地仲裁院及法院对此裁决和判决各不相同,“单赔偿”与“双赔偿”的争议在工伤保险领域一直存在。本律师认为,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工亡依法应获得“双赔偿”。
单赔偿指的是劳动者(职工)在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另行支付,若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其差额,或者说,工伤保险基金赔偿后,第三人不再另行赔偿。双赔偿指的是劳动者(职工)在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后,仍有权利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或者说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后,第三人仍然要进行民事赔偿。
其实对于第三人侵权到底享受双赔偿还是单赔偿,早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答复中有明确的指导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外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即该答复也采纳了双赔偿原则。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工伤劳动者(职工)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了医疗费用的赔偿,工伤保险基金不再另行赔偿。本律师认为,从该条中也可以看出,除了工伤医疗费用外,其他费用或赔偿第三人已赔偿的,工伤劳动者(职工)仍然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赔偿,或者说,工伤保险基金赔偿后,工伤劳动者(职工)仍然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要求赔偿。
综上,本律师认为,劳动者(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工亡,应获得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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