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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孙心远律师 因拒绝变更公房承租人区政府败诉
发布日期:2012-07-17    作者:孙心远律师
方某夫妇承租宣武区某处公房一套,育有女儿方甲和方乙。方某夫妇分别于2003年贺2004年去世。方甲和方乙的户籍都在承租公房处,方乙自1985年结婚后即搬离承租公房在他处居住。方甲户籍于2000年迁入承租公房处并居住至今。方甲于2009年10月向宣房公司门申请将自己变更为公房承租人,宣房公司以其未经方乙同意为由不予变更。

  方甲向宣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不予变更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行为。原告方甲认为诉争公房的原承租人去世后,原告自2000年起在诉争房屋内居住,与原承租人是同一户籍,共同居住2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是唯一符合承租条件的共同居住人。被告以需要同一户籍的其他人到场签字表示同意后,推举一人为承租人方能办理更名手续为由不予变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认为方乙的户籍也在诉争房屋内,且其不同意将诉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原告,其根据《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作出不予变更答复是合法的,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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