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大证)须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办理地址: 镇宁路465弄18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非夏令时间)   1:30-5:00(夏令时间)
办理时限: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申请者不在护理岗位,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资格:   1、1994年1月1日前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   2、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或符合免考条件者;   3、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类)考试合格者,并获得人事部核发的2003年以后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类)。
申办手续:

  (复印件用A4纸)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个人申请需加填《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单》);

  2、1994年1月1日前取得的护士职称者提交1994年1月1日前获得的护士职称证书或人事档案中的护士职务定职表,1994年1月1日后取得的护士职称者提交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合格成绩单或者2003年度以后获得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类);

  3、符合免考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相应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专科以上护理专业毕业文凭;

  4、身份证明复印件;

  5、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1张(另有1张照片申请人自行贴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上)。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