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办理地址: | 镇宁路465弄181号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
办理时限: |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
申办对象资格: | 已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即已获得大证),受聘于或拟被聘用于以下岗位的人员: 1、医疗机构护理岗位人员; 2、医学院校、卫生学校、医疗机构护理专业教学人员; 3、卫生局、护理学会、高等医学院校、医疗机构护理管理专职人员。 |
申办手续: |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个人申请需加填《上海市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大证);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单位拟聘用证明(已在岗者勿需此证明,但需由用人单位在上述《申请表》、《申请 单》上注明在岗); 5、拟在民办及内部医疗机构执业的申请人需提供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 件; 6、《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需由二级以上医院出具); 7、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3张(其中2张照片由申请人自行贴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上); 8、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后5年未办理小证者,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中参加护理岗位临床实践三个月,并提交该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作证明;或提交近五年在护理岗位的工作证明。 备注:对1995年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大证)者,且护士执业证书编号以“4”字开始的,需进一步提供未办理注册证明、职称证明和毕业证书。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