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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职工的福利旅游出现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发布日期:2012-07-17    作者:李海英律师
单位组织旅游等活动的福利性质与工作性质,应当视具体情况而有所区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作”是认定工伤的最低标准,只有与工作、与履行职责有关造成的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与工作有关,并不仅指自己的专职工作,在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价值判断。只要是单位以单位利益的实现为目的,为员工安排的与单位或员工利益有关的各种活动,都可视为工作。二是工作业务界限。单位性质的不同,其工作的内涵和外延也是不同的,因此,外出旅游参观是开阔眼界、拓展思维的重要方式,对工作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该类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是否与工作相关必须参考其单位性质。三是工作相关性。如果单位组织外出旅游活动的同时,安排了学习任务,则可认定为与工作相关的行为,否则,以纯粹的休闲游玩为目的,则只能视为是单位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四是活动参与的强制性。如果该活动带有强制性,则可认定为具有工作原因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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