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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中意外受伤能否算工伤?
发布日期:2010-09-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构成工伤的基本要求必须是因为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的伤害或职业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工伤的除外。一般来说,单位组织外出旅游是对职工的一项福利,并不是劳动者应从事的本质工作,不符合因工作原因和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的条件。国家推行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实行工伤认定制度,一方面是为了让那些确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人获得保障,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控制和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所以,不能随意扩大工伤保障的范围。所以,旅游中发生的意外,已经超出了工作的范畴,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当然导游以及专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活动的人员以及司机,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与其工作有关的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不过,虽然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并不意味着单位就不负任何责任。假如单位在组织旅游过程中有过错,并与劳动者受到伤害有因果关系,则可以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单位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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