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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下班坐电梯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能否认定工伤
发布日期:2011-12-30    作者:孙心远律师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现行法律法规界定工伤的规定。工伤认定的基本要件主要有三个: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一般而言,三者缺一不可,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基本要件才能被认定为工伤。需要注意的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理解随着实践的发展其外延也逐渐扩大。比如,进行预备性、收尾性工作、上下班途中、因工出差的过程中等等都被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这些情况因工作需要,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都发生了变化。因此,理解工伤构成要件不能太过于机械化。关键是要把握住“工作原因”,由此再推测“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这些辅助构成要件。
    那么电梯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称的“工作场所”或者“工作区域”呢?

    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的所有办公区域,而并不仅仅局限于劳动者自己工作的岗位或办公室。办公场所的楼道、电梯、其他同事的办公室等等是劳动者实现正常工作、用人单位实现正常经营所必须的场地,也属于工作场所。因此,办公楼的底楼大厅和电梯作为办公区域的附属场地应当被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而“预备性工作”,顾名思义,是指为了正式开展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性的工作,例如进入场地、准备工具、进行装备等等,这些都是开展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预备性工作。职工在办公楼底楼大厅等候电梯的目的就是为了到达18楼的办公室进行工作,其等候电梯的行为可视为工作的一种预备状态。因此,职工在乘坐办公楼电梯时受伤的应当被视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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