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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和朋友吃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为工伤
发布日期:2011-12-30    作者:孙心远律师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完成“上下班”行为时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主要表现为上下班行为与其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之间的密切联系。有上下班行为,就必然有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的因素;而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上下班行为能否成立。
    二、“上下班途中”一般情况下是指,职工离开单位下班回到家中及离开家到单位上班工作的过程。但在工伤认定中,具体确定“上下班途中”时,必须从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进行考量,职工如果在中途去了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没有必然联系的话,则该过程就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当然,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顺便办理一些日常生活中必须的个人或家庭事务,如下班后顺便买菜回家等等,可以在合理性范围内考量,作上下班途中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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