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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的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优抚处)、区县民政局(优抚科)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凡材料齐全,符合评定伤残规定,且经检评残情达到规定等级要求后,30日内发证。
申办对象资格: 退出现役的军人(含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因参战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负伤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指无工作单位的),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以及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条件,且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一)因战致残 1、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残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二)因公致残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2、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3、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4、其他因公致残的。
申办手续:

  (一)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说明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负伤时所在单位、职务,致残时间、地点、原因、部位,致残时组织的处理意见,以及现在残情等情况。(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街道、乡镇)审查后出具证明材料,连同档案材料(本人简历、档案中的负伤记载材料、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

办理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随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半身彩色照片四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二)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审查后写出报告连同本人书面申请和申请人的负伤记载材料、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旁证材料,以及申请人简历一并报送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查。
  (三)区、县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可以评定伤残等级的,填写《上海市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审核后,开具《伤残等级检评介绍信》,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检评(患法定职业病人员,由市职业病防治所出具诊断鉴定)。
  (五)经医学鉴定符合伤残(调整)等级的,由市民政局批准,区、县民政局发(换)证抚恤(非行政编制伤残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办理依据: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二)《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年第2号);(三)民政部《关于对未列入行政编制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民优[1994]57号);(四)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评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优[1991]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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