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二、办理流程及机构
残疾军人伤病残等级评定实行省、市、县三级申报、审查和审批制度,省民政厅为本省最高评残审批机关,每年5月、11月办理评残审批工作。
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负伤致残情况、残情现状和要求评残的理由等。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审查后,出具证明材料,连同申请人评残所需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半身彩色照片五张及医疗鉴定费用100元、一起报送申请人所在区市县民政局。
3、区市县民政局审核后,对具备评残资格的,填写《辽宁省残疾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并加盖优抚专用章后,报送市民政局。
4、经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填写《伤病残程度委托鉴定表》(一式两份),加盖市民政局优抚专用章。连同原始医疗证明复印件及医疗鉴定费用等一并报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市级医疗机构。
5、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安排残情检查和残疾等级鉴定工作。统一开据伤病残等级鉴定收费收据。并将残疾等级鉴定结果直接反馈给市民政局。
6、符合评残条件的,由市民政局签署意见并加盖优抚专用章后,形成评残书面报告和评残人员花名册,报送省民政厅审批。
7、对市级做出的残情检查和残疾等级鉴定有异议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报区市县民政局,经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同意后,可到省指定异地医院重新进行残情等级鉴定,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果,所需费用由本人自理。
三、申报材料
1、评定残疾等级申报材料。本人书面申请,说明负伤致残情况、残情现状和要求评残的理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必须出具同意证明;有残疾记载档案或医疗病历资料(原始医疗证明);有两名以上见证人旁证材料;有指定医院残疾检评鉴定书;填写《辽宁省残疾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2、调整残疾等级申报材料。本人书面申请,说明残疾变化情况和要求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必须出具同意证明;伤病残等级鉴定部门出具的残疾检评鉴定书;填写《辽宁省残疾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有残疾档案和原残疾证件的,获得批准新的等级后,旧证由区市县民政局收回存档。
3、恢复残疾等级申报材料。残疾人员因犯罪被判刑被停止抚恤,释放后要求恢复残疾等级的,须有残疾档案、原残疾证件、劳改部门释放证明书、本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出具的同意证明;填写《辽宁省残疾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获得批准后,残疾证件重新编号。
4、补发残疾证件申报材料。残疾人员抚恤证件因保管不善损坏或遗失,须立即报告区市县民政局。证件丢失者须登报声明作废,费用自理。补发证件申报材料须有本人书面申请,说明丢失或损坏的经过和要求补证的理由;填写《辽宁省残疾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本人残疾档案。获得批准后,六个月后补发证件,证件编号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