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评定因战人员的伤残等级 |
法律依据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1997年民政部令第2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许可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
条 件 |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 |
申请材料 | (1)、单位或本人申请书; (2)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
申请表格 | 残疾等级审批表(见附表),申请表格可到市民政局免费领取。 |
申请受理机关 | 户口所在市或区民政部门 |
决定机关 | 省、市、区民政部门 |
程 序 | 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提出申请,报区民政局初审后,委托医疗鉴定机构评定等级后,报市民政局核准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
时 限 |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局初审上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后方可享受伤残抚恤待遇。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革命伤残人员登记表.doc |
革命伤残人员登记表范本.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