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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外地)转本市的革命伤残人员换证的审核(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优抚处)、区县民政局(优抚科)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凡档案材料齐全并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规定,经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的革命伤残人员,由区县民政部门在15天内给予换发新证。
申办对象资格: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一制发的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证件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因工作调动、部队复员、退伍转业、离休、退休等原因,户口迁入本市的,均可提出申请。
申办手续:   (一)革命伤残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落户后的户口簿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伤残抚恤证件;(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退休在编职工须提供《评残申请表》、《残情鉴定表》、《革命伤残军人(人员)批准表》(或《申请评残报告表》、《评残医务证明书》)复印件以及转业、复员、退伍、离休、退休证明;(三)外地伤残人员需提供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伤残抚恤档案登记材料(档案登记材料由户籍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密封函寄至迁入地区、县民政部门)等。
办理程序:

  (一)革命伤残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伤残抚恤证件和近期免冠正面二寸黑白照片三张(人民警察需着制式服装),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退休在编职工须提供评残申请表、残情鉴定表、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员)批准表(或申请评残报告表、评残医务证明书)复印件以及转业、复员、退伍、离休、退休证明;外地伤残人员需提供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伤残抚恤档案登记材料(档案登记材料由户籍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密封函寄至迁入地区、县民政部门)等。
  (二)户口迁入地的区、县民政局对其原伤残抚恤证件、关系转移证明和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应填写《上海市革命伤残人员换证报批表》(一式二份),连同有关证件一并报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核定后,由区、县民政局收回原证,换发本市的抚恤证,办理抚恤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不予办理换证和抚恤登记手续。

办理依据: (一)《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年第2号令); (二)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评残工作管理办法》(沪民优(91)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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