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研究】 在附条件的赠与中,当条件未实现时,应退还赠与物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91 ------柴某某、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李某某上诉主张“受赠股份已经上市流通”系指其所持有的受赠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正常交易和转让,并非指某特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二、 柴某某答辩主张“受赠股份已经上市流通”系指公司股份上市流通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三、 本案赠与关系涉及的某特公司在李某某辞职时已经上市,原审法院对柴某某向李某某赠与的0.7%股份,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依据判决确定赔偿具体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四、 柴某某和李某某之间关于3.8%和0.7%某特股份的约定及李某某签署的《股权受赠承诺书》,建立了附条件的赠与民事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