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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与受托人理财公司建立资产管理合同关系,并依受托人指令划转资金,其对该资金的损失并无过错,不应对合同关系外的第三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
发布日期:2012-07-1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证券公司与受托人理财公司建立资产管理合同关系,并依受托人指令划转资金,其对该资金的损失并无过错,不应对合同关系外的第三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53(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53
------某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与南京某公司上海南车站路证券营业部、南京某证券公司、陆某某、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本案争议账户的开户、指定交易及资金划转等环节,其均由理财公司(受托人)独立进行操作,证券营业部从未与他人就该资产管理建立交易关系,其基于受托人的专款指令而划转资金,如不存在其他过错行为,则其对理财公司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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