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证件;(三)可行性报告;(四)固定场所证明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五)具有从事代理殡仪服务技能的人员。
(一)区县民政局自接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二)符合设立殡仪服务代理单位的,持批准决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殡仪服务代理单位开业前,应当向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服务证》。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物价部门收费标准批准件; 2、有固定场所和人员; 3、主要负责人取得区县民政局核发的上岗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