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对象资格: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已取得音像制品批发或零售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二)音像出版单位。 |
申办手续: |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网站或所链接网站名以及电子邮件地址);(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受理中心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市场处审批。 (二)审批: 1、市场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2、分管副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3、处长在收到分管副处长复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局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局办公室将审批决定转市场处,由市场处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对于批准的审批项目,由受理中心发放《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网上经营);对不予批准的审批项目,由市场处出具书面告知书,并由受理中心送达申请人。 (三)发证(或告知): 受理中心在收到市场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或告知)发放给申请人。 复核 (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人经营资格,逢双年1月1日至2月28日复核。 (二)市文广局提前一个月发放复核通知书,公布复核要求。 (三)根据复核通知书的要求,经营单位向受理中心递交复核报告、相关材料和统一的复核表格。 (四)复核程序按审批程序办理。 (五)市文广局在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
办理依据: | (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发布)(二)《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7年5月28日上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文化部令第22号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