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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设立审批(申领许可证)(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9C011-02
事项名称: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设立审批(申领许可证)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收费标准: 本项许可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文化局行政许可受理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0号
乘车路线: 运通103、运通105、16路、26路(原16路支)北方交大站下车即可
联系电话: 82210798、82210797
监督电话: 82210751
相关网址: //www.bjwh.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设立审批(申领许可证)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审核<申领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备国家有关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条件;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场所;
4、中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得低于51%;
5、合作期限不超过15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市文化局的立项批准文件。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申报材料须知
(1)书面材料均应为A4白色复印纸规格;
(2)书面材料应单面使用;
(3)申办材料不需装订;
(4)申请表格可在《北京文化热线》网站下载或到北京市文化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索取;
(5)申办材料一律使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于审定通过的,发放从事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证。
2、未通过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材料退回。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3、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参照本程序办理;
4、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形式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5、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企业中可以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0%;
6、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作企业中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权益。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文化局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0号

3、乘车路线:运通103、运通105、16路、26路(原16路支)北方交大站下

4、联系电话:82210798/82210797

5、监督电话:82210751

6、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7、网址://www.bjw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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