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核发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复制许可证(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办理地址: 上海市绍兴路5号政务公开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办理时限: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自受理核发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复制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决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或通知申请人说明不符合条件的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 从事复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的条件: 1、有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其中,从事光盘复制生产活动的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元;从事磁介质复制生产活动的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复制单位所在地有单独设立的具有监管力量的新闻出版部门; 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手续:

  1、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人给办事机构的申请;
  
  3、设立复制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从业资格证明;
  
  5、国有或集体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或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
  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和公司章程;
  
  6、资金信用证明;
  
  7、生产设备权属证明,生产经营场所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上海市复制企业登记发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可下载,请用A4纸打印)(交表时所有资料必须齐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实地审查场地和设备情况,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申请人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复后到外经贸委办理批准手续;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新闻出版总署组织现场验收(包括设备验收)合格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复制经营许可证》。
  
  补充:
  
  根据《音像制品复制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复制单位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只读类光盘、可记录光盘、磁存储介
  质等的复制活动,或者兼并其它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复制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复制企业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
  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按以下程序办理。
  
  办事手续:
  
  1、变更名称:
  
  1)《上海市复制企业申请变更登记表》;
  
  2)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国有、集体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书、或自然人投资的有限
  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上海市复制企业申请变更登记表》;
  
  2)国有、集体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书、或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
  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和就业证明。
  
  3、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
  
  1)《上海市复制企业申请变更登记表》;
  
  2)国有、集体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或自然人投资的有限
  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3)新住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4、终止复制经营活动:
  
  歇业报告,同时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复制经营许可证》。
  
  办理程序:
  
  变更申请人提交《上海市复制企业申请变更登记表》(可下载,
  一式四份,交表时附申办手续中的必要的材料);上海市新闻出版
  局初审,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申请人持批复到公安部门变更登记;
  到工商变更登记;凭公安部门变更、工商部门变更凭证,到上海市
  新闻出版局领取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

办理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