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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申办对象资格: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放映场所,其中固定电影放映单位的建筑结构和安全、消防、卫生、通风等设施符合标准;(二)有符合技术标准的放映设备;(三)有熟悉电影放映业务的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持有电影放映合格证的放映人员;(四)有必要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五)有与放映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申办手续: (一)《上海市电影放映单位设立申请表》;(二)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单位名称查询单,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非经营性单位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件;(四)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权证书(流动放映队除外);(五)固定电影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剖面图;(六)消防、卫生部门的批准件;(七)电影放映设备、设施的明细单;(八)电影放映单位技术测试、验收的意见。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中心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广电处审批。

  (二)审批:

  1、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2、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3、局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局办公室将审批决定转至广电处,由广电处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对于批准的审批项目,向申请人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或《非营业性电影放映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审批项目,向申请人书面告知理由。

  (三)发证(或告知):

  受理中心在收到广电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或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年检

  (一)对《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或《非营业性电影放映许可证》每年验审一次。

  (二)市文广局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年检,并提前一个月发放年检通知书,公布年检要求。

  (三)根据年检通知书要求,电影放映单位向受理中心递交年检报告、相关材料和年检表格。

  (四)年检程序按审批程序办理。(五)广电处在收到年检通知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年检。

办理依据: (一)《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二)《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1997年7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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