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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动迁安置高额补偿案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摘要:
      2003年,陆某在鸿兴路的一处房产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拆除,仅得到拆迁款人民币几十万元,其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经调查,为陆某的次子擅自处理了该房的动迁事宜,与拆迁人签订了协议。陆某经多方征询接触,遂决定委托本所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代理要旨: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和另一位律师旋即展开工作,通过和当事人的沟通并认真审查分析了相应的证据材料。针对系争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均为陆某所有,陆某也从未委托任何人签署过类似协议的事实,我们提出了陆某次子和拆迁人签订的一系列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办案结果:
      2005年1月24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根据两位律师提出的确凿的证据,被告在无可辩驳的事实面前,作出了民事调解:被告之间(陆某次子和拆迁人)签订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两份《补偿协议》无效;被告(陆某次子)返还房屋拆迁安置费;对原告户另行安置。
        对于年逾九旬的陆某,庭审的胜利并不代表终结,其后的“另行安置”必将是艰苦的、长期的。基于对本所的信任,出于对当事人负责到底的信念,我们再次接受了陆某的委托,两位律师又全身心的投入到了动迁安置的谈判之中。
      如果硬性的适用《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陆某获得的拆迁安置费仅为几十万元,但两位律师考虑到陆某年事已高,以及其家庭负担的沉重,在谈判中运用高超的谈判技巧,对动迁单位提出的任何不合理要求都据理力争;为陆某的任何权益皆寸土不让。由于动迁单位的不配合,谈判被拖了近三个月,甚至有关人员对我们律师谩骂威胁,但两位律师却根本顾不上个人得失和马拉松谈判的劳累。
      最终,我们三个多月的奔波辛劳换来了谈判桌上的完全胜利,动迁单位大幅提高拆迁安置费后,又给予陆某和其家属房屋实物的补偿,比原拆迁安置费高出很多!
      一百多天的谈判,必然充满了艰辛和劳累,但一个九旬老人宽慰的笑容,却足以洗去我们身上的风尘,无怨无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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