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擅自处分养女动迁补偿款被判给付
发布日期:2010-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养父母离婚时,擅自处分养女的动迁补偿款,成年后的养女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给付。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养母孙女士与养父周先生应每人各给付养女周小姐应享有的动迁补偿款人民币35144.50元;驳回周小姐要求享有安置房购房面积40平方米的诉讼请求。
孙女士与周先生原系夫妻关系。1990年3月领养了出生2个月的周小姐。2005年12月,周小姐与养父母的户籍所在地的房屋遇动拆迁,分得动迁补偿款合计39万余元。2007年11月,孙女士与周先生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除协议将家庭财产及周小姐的抚养事宜作约定外,还将周小姐名下的动迁补偿款双方进行了分割。2009年2月,周小姐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当时养父母只有监护权、保管权,没有处分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在法庭上,周小姐诉称,养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时,自己是未成年人,受养父母共同监护。然而,对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他们只有监护权、保管权,没有处分权。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养父母返还动迁补偿款13.3万元和安置房购房面积40平方米。
养母孙女士辩称,拆迁补偿后,已给周小姐购买了动迁安置房,故拒绝给付,要求驳回周小姐的诉讼请求。
养父周先生辩称,自己同意周小姐的诉讼请求,希望法院依法判决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小姐应得的动迁补偿款,在孙女士与周先生离婚时,已被分割处理。现周小姐要求返还,孙女士与周先生理应每人给付其动迁补偿款3.5万余元。而周小姐应享有房屋安置面积40平方米,已在周先生户名下的安置房面积中享有,可见孙女士与周先生没有侵害周小姐的该民事权益,因此,对于周小姐的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